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02-09-13] 文号 会协[2002]242号 征求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我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现予印发。请转发各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授权,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六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其他沟通。这些沟通可在接受委托之前或之后进行。
第七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后任注册会计师如未接受委托,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沟通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九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书面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具体、合理,包括:
(一) 关于管理当局是否正直的信息;
(二)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 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相关事项;
(四)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还可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沟通
第十二条 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书面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允许其查阅。
第十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向被审计单位获取与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书面授权,以确定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的工作底稿通常包括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审计结果以及重大或有事项等。
第十四条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共识。
第四章 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有助于分析期初余额对当期会计报表的影响以及评价会计政策运用的一贯性。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获取以下审计证据:
(一)最近期间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二)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结果;
(三)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底稿的结果。
第十六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后任注册会计师可通过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足以成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章 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必要时可向律师咨询,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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