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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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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的设立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发起人向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批准。发起人应为自然人,法人不宜充当发起人。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出资者参加,组成清产核资组,界定原企业的净资产产权。原企业有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其价值,对产权界定有分歧时,可请市场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裁决。 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实际占有量时,要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完整性,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必要时,可按重购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在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发起人协议书后,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后,经审核无误后,审核部门应当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登记。 2、管理体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该会议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应设理事会,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等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并直接向全体股东(职工)负责。规范较大、条件的较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监事会,对理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企业不设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3、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应按顺序分配。一是弥补企业上年度亏损;二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三是提取公益金;四是支付优先股股利;五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六是支付普通股股利。企业上年度应分未分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出资者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发放股票或股权证等。其出资证明不能转让,不能上市,但遇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由企业负责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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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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