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

 
一、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查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案例》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的内的;

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投资建设,生产条件的。

生产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之管部下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不需领取,但在报送项目 建议书前,已经得国家有主管关部门同意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二、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的文件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合作各方期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下审查同意的文件;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

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荤张,副荤张、荤张代表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字。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股东,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三、

审批及注册登记方面的规定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法规的全部文件的第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解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合同应载照的事项。(见合作企业法第12条)

合作企业章程应载照的事项。(见合作企业法第13条)

四、

合作企业的期限及解散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送与合作业合日中订照。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照18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出申请,同时报送合作各方不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协议。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动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后第一天起算。

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固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合作期限届期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用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中外合作在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政治合作企业之法律继续国营;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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