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企业

 

一、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的以下条件:

1、由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5、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3、注册资金

4、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5、收入分配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7、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8、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9、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10、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1、章程的修订程序

12、章程订立日期

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程序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四、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分离合并、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香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并分立前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五、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终止及清算

1、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终止: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依法被撤销。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2、企业终止应依法进行清算。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清算工作所需各项工作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所欠税款。

所欠贷款。

不能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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