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允许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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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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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发设备的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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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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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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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牧业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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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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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予批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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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于中国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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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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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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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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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营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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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请合资经营企业影响批复机关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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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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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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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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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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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资经营各方委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字,以及由合资企业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人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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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业所签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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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关于在我国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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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人机构为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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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济对外经济贸易部(现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凡县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郑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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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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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面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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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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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书后的30天内,由企业的纪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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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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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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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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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各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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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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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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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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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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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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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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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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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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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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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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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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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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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第(2)(3)(4)(5)(6)次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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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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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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