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

    

    ㈠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而演变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㈡公司合并的主要形式
    1、吸收合并(存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后,其法人资格取消,即行解散,成为合并公司的一个或若干个组成部分。合并其他公司的那个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地位。被合并的公司应当宣告停止,缴销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并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公司合并是以原来的公司均以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的,以这种形式合并的公司,一旦合并之后,原合并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㈢公司分立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上或两上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分立只有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分立决议后,方能进行。其他任何一个股东均无权以公司的名义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
    2、公司分立是公司分立各方的共同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涉及到被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的问题,只有分立各方,就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才能使分立工作顺利进行。未达成公司分立的一致
意见,公司不能分立。
    3、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对公司分立作出了法律的规定,任何公司之分立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其分立行为是无效行为。
    4、公司分立是公司变更的一种形式。公司分立工不是公司的完全消灭,它或者以解散原来公司成立新的公司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公司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仍予存在的形式出现。无论何种情况,公司从实质上并没有消失,
只是同原来相比,发生了新变化。
     ㈣公司分立的主要方式
    1、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将现有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动成立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出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取得,不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但是原来公司由于分出动一部分,原有公司的股东人数、资金数额、生产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分出来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2、解散分立。解散分立是指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  的公司的法律行为。解散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的消失为前提,被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手续,分立出来的
各个公司应当依照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㈤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权力主体。公司合并或分立系公司的重大问题。公司合并或分立由谁来决定呢?这一重大问题涉及到公司所有者权益。此类问题须由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或者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只有权力机构,就此类问题作出特别决议,公司才能进行。公司的合并或分立有的还会涉及到国家直接管理的重要公司,这些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或者整个经济的运行)。所以,一些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还应当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只要法律、法规规定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涉及的公司必须报批。否则,合并或分立都是无效的。如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需要发行股票或者更换股票的,必须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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