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

 

一、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须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 法律法规关于私营企业开业的登记的规定

1、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2、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 私营企业申请登记的内容

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及合伙人、投资人的姓名。

四、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场地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

4、从事特定行业者应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书面合伙协议

五、 关于私营企业终止的有关规定

私营企业准备歇业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在距歇业30日前,私营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实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依法宣告破产。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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