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一、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应符合那些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实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年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由结余的,。

二、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邮电通讯

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三、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房地产

信托投资

租赁

四、

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国务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全面综合平衡的。

五、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以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极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保送的文件: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需要进口的物质清单

    其他需报送的文件

    前款(1)、(3) 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起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七、

设立外商企业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法条15条)

    外国投资者的姓名,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已设立外资企业的住址形势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

外资企业的章程(法条16条)

外资企业的中止(法条75条)


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