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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企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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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企业的一般程序 设立企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经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1、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 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批准后十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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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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