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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解决国有小企业中国有资产低效运行,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状况,有不少地方从加大改革力度,转让产权关系入手,使国有小型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政府甩掉了包袱,企业获得了生机。但是,股份合作制不是改革国有小企业的唯一形式,还有包、租、买等多种形式。
对于竞争性行业的小型国有企业,特别是旅馆、副食、影剧院、浴池、修理业等等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出租、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由于这类企业众多,需求分散,竞争充分,用出售、出售或承包经营的办法更为有效。近年来,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国有私营”或“国有民营”企业就是企业改革深化的一种方式。
国有小企业的租赁或出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核定与评估小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一方面要防止把国有资产估得过低,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方面要避免不加科学区分地过高地评估国有资产,使其在租赁和出售中背离市场原则。
2、核准国有小企业中的债权债务,妥善地处理租赁、出售国有小企业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防止产生畸高畸低的现象。
3、租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必须依法办事。租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价格必须由市场决定为主,双方协商为符。租赁和出售的过程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产权市场建立并较完善的地方,租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应当在产权市场中进行。
4、租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坚决不得挪作他用。
5、租赁、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应和社会的其它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进行,如应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