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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关停企业?
关停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同级政府批准,宣告关闭和停产(含停业)整顿的企业。
2、规范关停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规范关停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2)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25号)。
(3)河北省政府《河北省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冀政[1992]30号)等。
3、两停一亏企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4、关停企业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25号)和《河北省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冀政[1992]30号),关、停企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关闭企业一时难以安置的固定职工和停产整顿企业确需精简的固定职工,由企业造花名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待业职工管理机构核准,可进行待业登记,享受待业救济,组织转业训练,重新就业。
5、关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2]30号文件规定,关、停企业职工在未作妥善安置或享受待业保险前,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其工资或生活费一般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发给。国家规定的副食品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6、关停企业职工生活费所需资金如何解决?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2]30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生活费和副食品补贴所需资金,按下列程序解决,上一程序解决不了的,执行下一程序:
(1)从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开支。
(2)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超承包多得的奖金中开支。
(3)由企业主管部门在管理费或其他资金中垫付。
(4)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筹集互助基金。
(5)由当地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筹集或由当地财政酌情解决。
(6)当地财政担保,由企业向银行借款。
7、关停企业离退休费如何发放?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冀政[1992]30号)的规定,关、停企业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离退休手续。已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发给;停产整顿企业,由企业发给。所需资金按在职人员生活费渠道解决。
8、关停企业职工调入新单位其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省政府冀政[1992]30号文件规定,关、停企业职工正式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其工资、奖金、津贴、劳保福利待遇等,按新工作单位的规定执行。
9、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如何解决职工基本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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