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




   10、什么是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是指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11、处理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目前处理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4年10月25日)。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65号1995年6月28日)等。

   12、破产企业有关政策适用哪些城市?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13、破产企业有关政策适用试点城市中哪些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

   14、企业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在破产时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行试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5、职工在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16、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明确了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17、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如何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18、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19、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如何掌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quot;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20、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21、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如何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22、破产企业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前退休?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必须是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市属(含市属)以上工业企业,在我省的有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邯郸五城市,不包括其他城市。
  (2)必须是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55周岁以上,女干部(职员)50周岁以上,女工人45周岁以上。
  (3)所在企业从变卖收入中能够按冀政[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已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缴纳至70周岁的养老保险费用。

   23、破产企业职工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否再提前5年退休?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0号)解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的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1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1条第2、3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24、已参保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精神,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25、未参保企业破产应如何支付离退人员养老保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精神,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6、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生活费如何解决?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27、破产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8、非试点城市企业破产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执行。

   29、破产企业中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何安置?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30、破产企业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如何安排?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省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河北省《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41号令)和河北省的《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办理,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

   31、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32、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条"企业破产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quot;的规定执行。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38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待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33、对破产企业原来未处理的违纪职工,在清算阶段清算组织能否予以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的职责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quot;。因此,对该破产企业原未处理的违纪职工,清算组织不能予以处理。

   34、对长期擅自离职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又要求清算组织给付各项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长期擅自离职职工如果能举出证据表明其未与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清算组织应将其按破产企业职工对待,支付相应待遇。否则,清算组织只能按破产企业移交时提供的在职职工名单去处理相关事宜。

   35、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设施及其职工如何处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不能列入破产资产,应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处理,既可改为法人单位,又可由其他单位接收,但必须在划拨或接收财产的同时接收上述单位的职工,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经批准改为事业法人的,劳保医疗可改为公费医疗;改为企业法人的,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36、企业破产、关停无法偿还借用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劳社[1999]54号)规定,企业已宣告破产、关停或遭受自然灾害毁损等非抗力原因无法偿还借款的,要持当地法院、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经省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予以核销,转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项下列支。

   37、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追究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38、政法机关撤销企业职工如何安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规定,撤销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企业撤销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39、企业破产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企业破产了,原企业应该首先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应是第一债权人,理应得到受偿。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该工厂应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其次支付破产费用,再次进行破产分配,在破产分配过程中,首先应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0、破产企业老板能否再办厂?

     《公司法》第5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很显然,朱小姐的情况不属于个人责任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其担任公司负责人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朱小姐完全可以重新申请注册新公司,并担任负责人。